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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农业投资指南——惠农政策

来源:本网 日期:2020-06-16 10:11 编辑:本网 分享至:

 

  (一)现代农业产业园扶持政策

  对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给予每个产业园三年累计最高6000至9000万元不等的财政扶持资金,推动花卉、水产等优势产业聚集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产业园内企业开展科技研发与信息支撑、产业融合、农业设施、贷款贴息、土地流转等项目建设,对同一实施主体在同一申报年度内最高奖补金额可达500万元。

  (二)农业科技示范市建设扶持政策

  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我市推进广东省农业科技示范市建设,推动实施“一十百千万”产研直联工程,重点支持市院合作项目建设、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和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等。

  )佛山农业公园评定政策

  从2016年开始,市农业农村局对“有建设基础、有配套设施、有农林主题、有文化元素”的农业园区进行评定,对符合条件的,授予“佛山农业公园”的牌匾和证书,并给予一定的项目资金支持。

  )星级现代农业园区认定政策

  每年认定一批星级现代农业园区(分为五星级和四星级),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市农业局授予“佛山星级现代农业园区”的牌匾和证书。

  (五)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扶持政策

  1.从2013年开始,市政府每年对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给予扶持,市区财政每年给予考核合格的市级龙头企业20万元的奖励,连续奖励3年。

  2.南海区对经区级考核认定的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区财政前3年每年给予20万元奖励;满3年后经区级监测合格的区级龙头企业,区财政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

  3.高明区对2013年起新认定的区农业龙头企业,从认定的第一年到第三年,经监测评价合格的,区政府每年给予5万元扶持资金。

  4.三水区对2013年起新认定的区级龙头企业(有效期两年),一次性扶持10万元。

  (六)菜篮子扶持政策

  1.市级“菜篮子”基地认定。从2013年开始,市农业农村局对从事“菜篮子”产品生产流通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进行评定,对符合条件的,授予佛山市“菜篮子”基地的牌匾和证书。

  2.菜篮子工程配送车购置和喷印补贴。对符合条件的鲜活农产品配送车辆,市财政按照购置车价的50%给予补贴,其中非冷链配送车辆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冷链配送车辆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符合喷印补贴条件的配送车给予每辆3000元的补贴。

  3.鲜活农产品配送车进城政策。解决鲜活农产品流通“最后一公里”问题,出台支持鲜活农产品运输货车进城政策,按规为农业企业办理鲜活农产品运输货车进城通行证。

  (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政策

  1.市财政局每年安排扶持资金,通过竞争性项目评审,择优选定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建设项目,每个给予20-50万元不等的资金扶持。

  2.高明区专业合作社政策:列为区级示范社的,每年奖励2万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的农产品商标,获得省级著名商标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一次性补助15万元。

  (八)对口地区农业产业扶持政策

  设立佛山对口帮扶(扶贫、协作、支援、合作)地区农业产业扶持资金,对在佛山市辖区内开设对口地区展销店(专区)、与对口地区建立产销对接和线上销售关系的佛山企业或社会组织给予10-50万元不等的资金扶持。

  (九)生猪产业转型扶持政策

  市级设立5000万的生猪产业转型扶持资金,对新建、改扩建的特大型生猪养殖场给予资金奖补,对能繁母猪给予临时补贴。

  (十)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政策

  市区安排专项资金,2019年-2023年标准化改造养殖池塘10万亩,突出养殖尾水改造,推进生态渔业建设。

  (十一)乡村振兴示范村政策

  从2019年起,市级安排专项资金6亿元,连续三年分批次推进60个市级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市财政对每个示范村给予1000万元的建设资金扶持。

  (十二)“一村一品、一镇一业”政策

  市区安排专项资金,建设一批主导产业突出、区域特色优势明显、市场前景较好、组织化程度较高、农民增收效果显著的专业村镇。

  (十三)农业品牌培育推广补助政策

  对获得农产品认证(认定)以及被评定或授予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称号的单位,对经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发动参加市外农业会展活动的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对组织举办行业性强、展示展销农业类产品、旨在宣传推广区域性农业品牌的农业会展活动的农业经营主体、社会组织或事业单位给予资金补助。

  (十四)政银保”农业贷款政策

  对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包括职业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符合基本条件的,可在当地“政银保”合作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10%),以免抵押的形式申请贷款,合作保险公司开展“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或融资担保公司开展“政银保”合作农业贷款融资担保业务,保险保费(或担保费)按贷款数额的2%收取,享受市区财政补助。

  十五基本农田保护补贴

  从2010年开始,佛山市对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责任单位进行经济补贴。

  十六高标准农田建设补贴

  对纳入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农田给予省级1500元/亩的补贴,市、区各配套200元/亩。

  十七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从2016年起,农作物良种补贴、种植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调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对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含农场职工),根据中央下达的年度补贴资金总量和核定补贴面积综合测算给予补贴。

  (十八)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2019年,我市共开设“六类、十九个”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

  1.种植和农业设施两类:包含水稻、水稻(制种)、玉米、花生、马铃薯、甘蔗、荔枝、龙眼、香蕉、木瓜、柑桔橙柚种植险、农业设施险共12个品种,保险费率、保费和保险赔付标准如下:

  (1)保险费率和保费承担比例

序号

险种

保险金额(元/亩)

基础费率

(每造、每年)

中央财政补贴比例

佛山市区财政补贴比例

农户自负比例

1

水稻

800

4%

35%

45%

20%

2

水稻制种

2000

6%

35%

45%

20%

3

玉米

500/800

5%

35%

45%

20%

4

花生

800

5%

35%

45%

20%

5

马铃薯

1200

5%

35%

45%

20%

6

甘蔗

800

5%

35%

45%

20%

7

香蕉、木瓜

1500

10%

0

80%

20%

8

荔枝、龙眼、柑桔橙柚

1000

10%

0

80%

20%

9

农业设施

简易大棚

3000

6%

0

60%

40%

10

钢结构大棚

8000

4%

0

60%

40%

各险种保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2)保险赔付标准。各险种的详细赔付标准,按省农业厅、财政厅、保监局、气象局制定赔付标准执行。

  2.畜牧类:能繁母猪、生猪、家禽(肉鸡)、奶牛共4个品种。保险费率、保费和保险赔付标准如下:

  (1)保险费率和保费承担比例

序号

险种

保险金额(元/头)

基础费率

(每造、每年)

中央财政补贴比例

佛山市区财政补贴比例

农户自负比例

1

能繁母猪

1000

6%

40%

48.33%

11.67%

2

仔猪

200

6%

40%

35%

25%

3

育肥猪

800

2.5%

40%

35%

25%

4

奶牛1-3岁

4000

6%

40%

40%

20%

5

奶牛3-7岁

8000

6%

40%

40%

20%

6

奶牛7-8岁

6000

6%

40%

40%

20%

7

家禽养殖

12

2%

0

70%

30%

8

家禽价格险

5

4%

0

70%

30%

各险种保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2)保险赔付标准。各险种的详细赔付标准,按省农业厅、财政厅、保监局、气象局制定赔付标准执行。

  3.政策性森林保险:2013年起,森林保险经南海区试点后在全市推开,保额为1000元/亩,保费为4元/亩,由市区财政负担。

  4.涉农财产保险(农房):2014年起,全市推广涉农财产保险(农房)业务,保额为80000元/户,保费为5.6元/户,农户负担1元,其余保费由市区财政负担。

  5.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渔民):2014年起,全市推广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额为100000元/人,保费为350元/人,渔民个人负担20%,其余80%由市区财政负担。

  十九动物防疫补贴

  对畜禽进行口蹄疫、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2019年度开始,开展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财政直补试点工作,列入试点的规模养殖场不再申领政府免费强制免疫疫苗,需自主采购实施免疫,后再进行财政直补。未列入试点范围的养殖场(户)仍由政府免费提供强制免疫疫苗,免疫疫苗由政府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疫苗采购、监测费用等免疫相关经费由政府财政承担,养殖场(户)不需分担免疫费用。

  二十农机购置补贴

  购买《2018-2020年广东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里规定的15大类37个小类97个品目,及《广东省2019-2020年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产品》里规定的三个品目的农业机械,都可享受补贴,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方式。

  (二十一)台商投资优惠政策

  2006年,国家台办、商务部、农业部正式批准设立佛山市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设立试验区以来,佛山高度重视营造良好的台商投资环境,专门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台商投资创业的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

  1.凡在试验区内以独资、合资和合作等形式经营农业项目的台湾同胞投资农业企业或增资扩大发展(以下简称台资企业),符合条件的,均可同等享受国家、省关于工业园区投资的政策待遇,同等享受佛山市工业(科技)园区建设的相关政策待遇。 

  2.台资农业企业的台湾投资方将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台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台商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农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对台资企业采用大陆农业原料生产加工出口的产品,除不得退税的出口货物范围外,凡符合出口退(免)税条件的,可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4.台资企业进口自用的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外),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数量合理的配套件、备件,凭国家发改委或省发改委、外经贸厅等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台资企业符合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管理相关规定的,可办理国产设备退税。

  5.在大陆的台资企业自岛内进口自用的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的种源品种,经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进口申请并报农业部审批后,可以零关税进口。如果在进口年度计划额度内,可享受免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用地用水用电优惠

  1.对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已核准、签约的台资农业发展项目,在依法、节约、高效的前提下,优先协调用地。

  2.台资企业投资种养项目的,其用水、用电按农业生产性质计价。台商合资、独资、合作企业从事农业开发项目所使用的土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按照有关税费政策规定享受优惠。

  3.台资企业投资涉及建设永久性的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如加工厂、生活及行政办公设施等用地,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政策的,优先给予提供。

  3)投资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优惠政策

  1.对在我市从事农业和农产品加工的台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业的台资企业依照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2.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凡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有关规定,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4)投资农产品物流集散中心的优惠政策

  对台资农产品物流集散中心或批发市场用电按工业用电对待,对农产品仓储设施用地按工业用地对待。

  5)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1.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各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评选,并可享受相关的扶持政策。符合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条件的优先予以推荐申报。

  2.对达到市、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标准的台资企业,经企业申报,被定为市、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可享受市、区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有关政策。

  3.对获得名牌产品的台资企业在项目立项和资金补助时,在同等的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

  6)台商落户佛山可享受的优质服务

  1.来试验区从事农业合作项目的台湾农民,可以依照大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

  2.设立台商投诉受理机构,对外公布24小时投诉受理电话,依法妥善解决台商投诉的有关事宜。

  3.依法保护台胞的投资收益权,台商在我市的投资、购置的资产、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如有征用应依法予以补偿;投资所得的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依法汇往境外。

  4.给予台胞平等市民待遇,台胞凭公安机关办理的暂住手续,在市内游览、住宿、医疗,可以享受与本市市民同等付费标准。

  5.台胞可以购买本市的商品房,也可以申请自建办公及职工住宅用房,其子女可以在本市入托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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