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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水稻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日期:2020-10-16 09:10 编辑:本网 分享至:

  政策解读:《佛山市水稻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佛山市水稻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水稻田生态补偿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做好粮食生产安全工作部署,加大粮食生产政策支持力度,保障种粮基本收益,保持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稳定,努力完成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任务,发挥水稻田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建立水稻生产与保护城市生态的生态补偿机制,采用资金方式对种粮主体进行生态补偿,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能力及粮食种植面积产量,推进粮食生产提质增效,努力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任务,促进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二、补偿内容

  (一)补偿对象。遵循“谁种植、补贴谁”的原则,补偿对象为在佛山市范围内直接从事种植水稻的农民,或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社会组织等主体。

  (二)补偿面积。遵循“应补尽补,多种多补”的原则,以生产者当年在合法耕地上实际种植的水稻面积为依据计算补偿面积(在已明确退耕的土地、禁止开垦的土地上种植的水稻面积不纳入计算,补偿面积从拔节期开始方可计算)。    

  (三)补偿标准。一年补助两造水稻种植,每亩每造水稻最低补偿标准500元。鼓励支持各区、镇(街)提高补偿标准。

  三、资金筹措

  各区安排水稻田生态补偿资金。高明、三水区所需资金可在市级财政下达的市级涉农资金中统筹包干解决,不足部分由区级财政自行负担。禅城、南海、顺德区自筹解决补偿资金,自行实施生态补偿。

  四、申报办法

  水稻田生态补偿资金一年核拨两次,按每造实际种植面积核拨。申报流程须在拟申请生态补偿的水稻收割前完成。

  (一)申报。申报对象据实向村(居)委会申报,村(居)委会对申报事项进行登记、核实,汇总成《佛山市水稻田生态补偿登记清册》(以下简称《清册》,详见附件1)。

  (二)公示。村(居)委会将核实后的补偿资金申请信息实行村(居)级公示制,公示内容为《佛山市水稻田生态补偿发放公示表》(详见附件2),公示现场为农民方便查看的公共场所,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进一步核实调整,并对调整部分进行重新公示,重新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三)汇总。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居)委会将《清册》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街)审核汇总各村(居)上报和直接申报的《清册》内容,采取无人机查勘、现场核实、电话抽查等随机抽查的方式,审核其真实性、完整性。审核有异议的,应及时进行核实调整,并对调整部分在原渠道重新公示,重新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五、资金拨付

  (一)汇总申请。镇(街)填报《佛山市水稻田生态补偿统计汇总表》(详见附件3)上报区农业农村局(一式两份),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后,向区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并同时抄送市农业农村局。

  (二)资金兑付。区财政局将生态补偿资金拨付至镇(街)财政部门。镇(街)财政部门应当在生态补偿资金到账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惠民补贴兑付程序将资金一次性拨付至补偿对象银行账户。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粮食种植面积是各级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各区要充分认识水稻田生态补偿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生产安全重要指示精神和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来抓实抓好,要强化责任意识,明晰职责分工,确保水稻种植任务顺利完成。各区应根据该方案,迅速确定本区生态补偿标准和保障措施,迅速发布公开本辖区实施方案,确保任务按时完成。

  (二)强化宣传指导。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微信、短信、传单、横幅等多种媒介,广泛宣传生态补偿政策,让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知晓政策,为生态补偿政策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要加大技术指导,科学应用推广新品种、新技术,进一步提高农户的水稻种植水平,确保我市水稻种植的质量与产量。

  (三)加强资金监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水稻田生态补偿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严格资金监管,做实做细申报、审核、公示、资金发放等工作,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各镇(街)要认真核实种植面积,做好台账登记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要每年开展辖区生态补偿资金发放监督检查,对纳入补偿对象的水稻种植情况进行随机暗访抽查。市农业农村局适时组织对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强化责任追究。坚决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凡发现在落实补贴政策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挪用、冒领、套取补偿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对以虚报、作假、冒领等手段骗取、套取补偿资金的申报主体,由区农业农村部门核实后,取消其3年内在我市申报农业支农政策的资格,并将该行为向各级发改、市场监管、金融等部门及社会通报。

  本方案从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附件:1.佛山市水稻田生态补偿登记清册

  2.佛山市水稻田生态补偿发放公示表

  3.佛山市水稻田生态补偿统计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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