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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佛山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农业局 日期:2017-12-26 17:56 编辑:市农业局 分享至:

  正文链接:http://fsny.foshan.gov.cn/zwgk/tzgg/content/post_665494.html

  一、制定背景与目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为进一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促进我局行政执法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粤农〔2016〕148号)、《广东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粤林〔2013〕60号)和《广东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渔业类)》(2015年修订版)等上级部门相关裁量标准,根据公正公平公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佛山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行政执法人员合法合理行政,防止权力寻租、权力滥用,维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依据和有关参考资料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5.《广东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粤林〔2013〕60号)

  6.《广东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渔业类)(2015年修订版)》

  (二)主要参考资料

  1.《广东省农业厅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粤农〔2016〕148号)

  三、主要内容

  《佛山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分为农业、林业和渔业三个部分,而农业部分又分为种子、肥料、农机、畜牧、动物卫生监督等16个小类,共涉及行政处罚职权事项535项。

  《佛山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主要是对佛山市农业局权责清单范围内具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部分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的规定,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指导行政执法人员合法合理行政。编制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时,针对每个行政处罚职权事项,结合违法行为发生次数、违法所得、危害程度等各种不同情节,在法定裁量范围内,分解为3个以上阶次裁量标准。

  (一)合法性原则。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建立和行使。

  (二)合理性原则。制定裁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目的,充分考虑、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部门执法特点等因素,执行裁量标准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和适当, 符合依法行政的目的。

  (三)公正性原则。执行裁量标准应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充分考虑,对基本相同的一类违法行为在适用法律依据、种类、范围、幅度时应基本相同。

  (四)公开性原则。建立和行使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依据、理由、标准和结果,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行政裁量权基准事项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1.《佛山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佛府〔2011〕33号文公告的《佛山市农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废止。

  2.因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而5个配套规章更是在此后才陆续发布,为确保裁量权细化工作的严肃性,避免裁量标准与配套规章规定冲突,目前暂不对农药类行政处罚事项进行细化,待修订权责清单以后,再结合有关监管和执法实践经验增补细化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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