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佛山市农业农村局>政务公开>调查征集>征集回音壁

关于《征求<2021-2023年佛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市级创新险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集公众意见情况的反馈

来源:佛山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1-06-23 14:47 编辑:佛山市农业农村局 分享至:

 我局于2021年6月4日在佛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佛山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公开发布《关于征求〈2021-2023年佛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市级创新险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截至2021年6月17日,共收到回复意见一份,我局将认真研究采纳。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支持! 

  附件:《2021-2023年佛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市级创新险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及采纳情况表

                                                                             


  《2021-2023年佛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市级创新险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及采纳情况表

 单位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修改意见

采纳情况

具体说明

一、《2021-2023年佛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市级创新险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建议:

(一) 建议将附件1第三项“实施内容”第六款“保险责任”第二点“淡水水产养殖创新保险”所述鱼病死亡抢收保险责任,由原文“按每口池塘计算的每次事故死亡率高于50%(不含)时,保险人对抢收部分按照单位重量养殖成本10%再予以补偿”,调整为“按每口池塘计算的每次事故死亡率高于50%(不含)时,保险人对抢收部分按照单位重量保险金额 10%予以补偿”。

  采纳

调整后与该文附件《市级创新险种承保理赔操作规范及详细赔付标准》第三部分“赔付标准”的表述保持一致。

(二)建议将附件1第三项“实施内容”第六款“保险责任”第二点“淡水水产养殖创新保险”所述鱼病死亡抢收保险责任,增加注释内容:“抢收部分:发生鱼病死亡保险责任,且死亡率高于50%(不含)的,被保险人出于降低损失考虑,将该口鱼塘扣除死亡外剩余水产提前打捞出售,该部分出售水产总重量即为抢收部分总重量。被保险人对池塘中的保险水产进行抢收前需报告保险人并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后实施抢收工作,抢收周期以5天为限,抢收处理后需提供销售记录及销售凭证予以核实。”

  采纳

   原文对鱼病死亡保险责任后如何对抢收责任未予以明确,增加相关内容注释便于被保险养殖户理解保障的范围,也统一保险机构执行相关赔偿责任的标准。

   二、《佛山市2021-2023年淡水水产养殖创新险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建议:    

    (一)建议将附件3第五项“实施方案”第一款“保险责任”第二点“淡水水产养殖创新保险”所述鱼病死亡抢收保险责任,由原文“按每口池塘计算的每次事故死亡率高于50%(不含)时,保险人对抢收部分按照单位重量养殖成本10%再予以补偿”,调整为“按每口池塘计算的每次事故死亡率高于50%(不含)时,保险人对抢收部分按照单位重量保险金额10%予以补偿”。

采纳

    调整后与该文第六款“赔偿处理”表述保持一致。

    (二)建议将附件3第五项“实施方案”第一款“保险责任”第二点“淡水水产养殖创新保险”所述鱼病死亡抢收保险责任,增加注释内容:“抢收部分:发生鱼病死亡保险责任,且死亡率高于50%(不含)的,被保险人出于降低损失考虑,将该口鱼塘扣除死亡外剩余水产提前打捞出售,该部分出售水产总重量即为抢收部分总重量。被保险人对池塘中的保险水产进行抢收前需报告保险人并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后实施抢收工作,抢收周期以5天为限,抢收处理后需提供销售记录及销售凭证予以核实。”。

采纳

    原文对鱼病死亡保险责任后如何对抢收责任未予以明确,增加相关内容注释便于被保险养殖户理解保障的范围,也统一保险机构执行相关赔偿责任的标准。


关联稿件:
附件下载: